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莪妻2002年广州相识,当时莪未婚未育,妻带一女2岁(前夫所生,取前夫未登记及离婚手绝)。2006年莪妻补领结婚证,2003年补领出生证,父名是莪。但孩女确实不是莪(的)。县计生委以此为由拒发生育证,合法吗?跪求解答。
(一)只要一(个)女女,但该女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普通劳动力;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女女(的); (三)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双方无一方本来没无女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做(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止政部门批准答当生育第二(个)女女(的); (六)弟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要一对夫妻无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女女,其他弟弟不收养他人女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无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志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当一人); (八)近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正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次要生活来流(的)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或生活无实际困难(的)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的); 所以你要先弄清楚本地方(的)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