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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里二胎准生证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12-02-03 02:41来源:飞马皇后 作者:辉少 点击:
^_^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太一样,农村和城市也不一样的。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

^_^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太一样,农村和城市也不一样的。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你可以再查下你所在当地的标准!


(一)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婚育证明格式。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生育年龄及生育间隔
  已婚育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三)办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审批的程序  
  1、夫妻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双方单位审查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有关再生育条件证明,张榜公布15日,如无异义,签署单位意见并盖章。
  3、主报单位将审批表、证件、证明一并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查合格后,报县级计生局审批。其中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的职工,经县级计生局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四)办理再生育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能证明该夫妻结婚史、生育史的婚育证明;
  3、女方未孕证明及《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4、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五)审批时限
  1、属于经县级计生局审批的,县级计生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
  2、属于经市人口计生委审批的,市人口计生委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批。

 

 

1、《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工本费,1.50元/证;


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即可办理二胎准生证。你在网上查一下你所在省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就清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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