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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七)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对于婚育证明。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体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请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按照规范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程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开标应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以下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