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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广西农业户口,老公为南宁市户口,婚后生育有一女孩。对照广西计生条例,我们的情况符合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第二胎。当地计生部门要求出具男方的婚育证明。我们到男方户口所地的计生办(兴宁区计生)请求帮忙出具婚育证明,可其工作人员说不符合条件,不给出具。我不明白,为何说是不符合条件?我现在该怎么办?恳请有知道的帮忙指点。 看情况是符合规定的,应该多找几次他们,问他们怎么样才算符合条件。他们见你来多次,又没有拒绝的理由,最后就只能给你开证明。 老公为南宁市户口, 请问你老公是农业还是非农业的?如果是非农业的就是不符合条件,开不了证明给你,如果是农业的可以开婚育证明 具体应该是,你老公如果是农业户口,如果也在户籍地居住,那么可以找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找计生专干开婚育证明 如果你老公是农业户口,可不在户籍地居住,那么首先要带房东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婚育证明,然后凭这份婚育证明再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婚育证明 男方婚育证明主要是为了说明男方是初婚或是再婚,育有几个子女或是否收养有子女。这些户籍所在地为何不能开?而且广西计生条例有明文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夫妻双方中女方是农业户口的,且第一孩子为女孩的,看着婚育证明怎么开。相隔一定的年限或是到一定的年龄的,可以申请要第二胎。 条例可没有说一定要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呀。 而且我们现在又没有在南宁市申请准生证,只需要他们给我开个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 人家还有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这个是写的要求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啊 我不懂这个问题 只是提出意见 建议楼主找律师咨询一下 男方婚育证明主要是为了说明男方是初婚或是再婚,育有几个子女或是否收养有子女。这些户籍所在地为何不能开?而且广西计生条例有明文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夫妻双方中女方是农业户口的,且第一孩子为女孩的,相隔一定的年限或是到一定的年龄的,可以申请要第二胎。 条例可没有说一定要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呀。 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