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新泰人老公是山西大同人,2006年12月在大同县领了结婚证,至今无小孩,我的户口也在山东原籍,现在需要办“流动人口婚育证”,继而想领“娃娃证”,但山东那边说我们结婚没上报是漏报,结婚上报后生成一个条码才能办婚育证,说得让我们回山西那边先结婚上报,然后看能不能办这些证件,说我们自结婚到现在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孩子;我们回了山西,从老公的村里、乡里、县里的计生办和老公的工作单位全部开具了“无小孩的证明”想寄回山东老家,但现在老公山西那边说我的婚育证跟娃娃证得在女方山东那边领,山西也根本没有什么结婚上报那一说,而我的证件现在山西也办不出来,山东那边又不给办,请问两边扯皮让我们该怎么办?我都29岁了想要个孩子了改怎么办呢?希望好心的朋友能帮忙支支招。 很简单 我的情况跟你一样 就是要花钱 钱到了 什么都好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