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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证明流动人员(在上海市是指非上海籍户口人员)的身份、婚姻、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等;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 育龄妇女(18--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证明》。 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四、何时需要《证明》 1、计生部门不定期检查时需出示 2、怀孕人员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登记时所需材料之一 3、非上海户籍人员转入上海市户口时所需材料之一 4、享受计生技术服务的免费基本项目时所需材料之一 五、持有《证明》可享受的计生技术服务的免费基本项目 1、宫内节育器随访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3、放置(取出)皮下埋植术4、负压吸宫术 5、钳刮术(门诊)6、药物终止早期妊娠 7、中期妊娠引产术8、经腹剖宫取胎术 9、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术10、输精管结扎术 11、外来人员孕情检测 金谊河畔居委 2012.2.10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