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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

时间:2012-02-13 15:02来源:经济院士 作者:虎眼万年青 点击:
急用啊!! 一、每个村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育龄青年自觉遵守《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做到不早婚、不早孕、不非法同居;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要求结婚的,要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
急用啊!!
  一、每个村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育龄青年自觉遵守《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做到不早婚、不早孕、不非法同居;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要求结婚的,要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要求生育的必须有村计生委的介绍,到乡人民政府办理计生服务证,方可怀孕生育。
三、已婚育龄夫妇依法生育一孩后,女方必须在小孩出生3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要持有村计生委的介绍,到乡人民政府办理二胎计生服务证,方可怀孕生育;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女方主动在小孩出生3个月内到乡计生服务站落实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四、妇检对象应按规定时间主动到指定地点参加妇检,不得无故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另定时间补检;对避孕或节育手术失败出现计划外怀孕的,要主动报告村计生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落实节育措施;经举报查实后落实节育措施的,看看单位婚育证明格式。要给予批评教育。
五、凡离开本村在外地有一个月以上居住趋势的成年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妇检手册到区计生服务站妇检后,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方可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妇检对象的,必须按时回村参加妇检或寄回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
六、村民出租房给外来人口的,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出租当日向村计生委报告,签订《外来人口房屋租赁计划生育合同书》。
七、村民不得收留、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出生的人员,不得非法收养小孩;凡外来怀孕妇女到村民家中居住的,应立即向村计生委报告,并协助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八、坚持计划生育举报制度,以事实为根据,鼓励举报人,做好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监督工作。
九、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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