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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临沂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基本医疗 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缓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难问题,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通过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依据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 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 应,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二)先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后实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 助水平; (三)统筹城乡,婚育证明格式。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发挥 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 (五)政府救助、社会捐助与慈善救助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为 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 实施;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 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大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其 他人员。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 美容保健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服务坚持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为辅。 城乡医疗救助形式主要包括: (一)资助参保参合。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市三无对象和贫困重度残疾(二级以上)人员等特殊困难人 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应 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给予资助; (二)住院救助。对患病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 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 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三)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 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医疗费开支较大造成 家庭困难的,可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金额门诊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 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居民,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 助和医疗救助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五)慈善救助。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医疗 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 承担的,给予慈善救助; (六)医疗优惠政策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 时,对其发生的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住院床位 费、手术费等,给予适当减免,减免标准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比 例;对农村儿童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在新农合住院 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第九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 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二级以上)人员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