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意见 04-15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计生委[1999]107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 为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国家计生委于近日颁发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国计生委[1999]100号文,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情况,对《规定》有关条文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的规定,在我省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省辖市内区际之间、县(市、区)内乡(镇)或街道之间的流动可以不办证,而实行委托共管。 二、依据《规定》第三条,我省《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但《婚育证明》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三、根据苏计生委[1999]95号、苏价费[1999]431号、苏财综[1999]260号文件规定,我省新版《婚育证明》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确定为5元/本。各地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想知道糖尿病肾病食疗。按此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新版《婚育证明》由各市统一到省购买。工本费的使用为:省用于支付印刷成本、运输、仓储费2元;市级1元、县级2元,用于支付证明损耗、配套表卡的印制。配套表式、卡式由省提供统一式样,各市、县(市、区)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同当地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强化日常查验与组织集中查验两个方面,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规定》第十三条中"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是指持证人婚姻状况的改变、子女数量的增减及避孕节育措施的变化等,均应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以书信、电话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办理;也可以向发证机关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地对《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以《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为契机,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为保证流动人口能及时、广泛地了解国家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各地可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及本实施意见制成宣传品,发放给流进、流出人员,或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实行政务公开,推动此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