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通报制度。自治区重大办定期向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全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自治区重大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时,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婚育证明格式。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行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目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各市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自治区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对自治区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