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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户必须按时足额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第三十四条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禁止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市区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盗水或者非法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 (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的封印等手段取水; (四)非消防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 (五)擅自转供城市供水; (六)擅自更改用水性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取水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备用水安全检查人员,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安全检查人员执行用水安全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暂停使用。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饮用水源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可能受影响的水源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实施监测。你看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条 因发生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水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供水管制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逾期不缴水费者,按约定缴交违约金,我不知道婚育证明格式。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实施盗水或者非法用水行为的,由供水企业责令改正,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收水费,有非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试用期辞职。处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处5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