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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怎样办个体户执照

时间:2012-03-15 12:47来源:紫落 作者:伊夫 点击:
一、流程预览: 1、经营没有涉及前置许可的,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受理,并由工商所代工商局发照; 2、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的, 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受理→工商局审查批准→发照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工商所有申请表格 2、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

一、流程预览:

1、经营没有涉及前置许可的,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受理,并由工商所代工商局发照;

2、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的,

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受理→工商局审查批准→发照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工商所有申请表格

2、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要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近期一寸免冠同底相片4张;

3)经营场所证明,如房产证、村街委证明书等;如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房产权人要有房产证或有关产权证,房产权利人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根据不同情况,由权利人出具授权书或同意转租函,或由出租方提供其与权利人签订有权利人同意转租的内容和租赁协议。产权人委托他人出租的,委托效力仅限于该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再委托他人出租的,需经产权人确认。即委托不得再委托。同时,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大化县以外的成年人办理执照的,还要提交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先凭身份证明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局(地址:新民路,联系电话)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凭《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申办有关许可证和有关材料,如经营饮食的,要有食品药品监督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前置许可项目附后);以上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其复印件由登记机关核对。

3、请帮手、带学徒的,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书。设计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还应出具保险凭证。http://www.hnfzb.gov.cn

4、填表。

5、异地经营登记:个体工商户出县、出省经营时,首先向发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备案。个体工商户到达经营地后,其实创业成功人物。要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营地工商局同意接收的,收存其营业执照和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附一:

前置许可项目(行业)

许可形式及审批部门

食品、饮料批发、零售

《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

烟、酒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酒类批发许可证》(市商务局)、《酒类零售许可证》(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食盐批发、零售

《食盐零售许可证》(食盐专卖局)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业局或林业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牧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报刊图书零售、出租

《书报刊零售(出租)许可证》(新闻出版部门)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文化局)

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行政部门)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局)

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局)

兽药经营

《兽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畜牧行政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自治区经委)

废旧物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除外)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局)、城区主要街道还需提交城管部门审批证明(建设局)

商场、超市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

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自治区商务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

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设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卫生厅)

食品、饮料生产、加工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木材经营(加工)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业部门)、公安局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和环保局的环评报告书;

打字(含电脑刻字、电脑喷绘)、复印、名片印刷

《印刷经营许可证》(新闻出版部门)

石材、粉体加工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

墙体材料生产(砖厂)

《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墙改办)、《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国土部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自治区建设部门)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制造业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

水路运输经营

《水路运输许可证》(运管部门)

理发、美容、洗浴场所

《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

洗车场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城区主要街道还需提交城管部门审批同意证明(建设局内)

农机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管理部门)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液化气储存、批发、零售

《消防安全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设部门)

代客充装石油气

《消防安全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设局)

汽车、摩托车维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局)、城区主要街道还需提交城管部门审批证明(建设局内)

营业性信息服务场所经营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网络准营证(市文化局)、审核通知书(市公安局)、经营许可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刻制公章、开锁

《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商务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制造、维修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

非煤矿山开采

《采矿许可证》(国土部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

石场(角石、片石加工)

《采矿许可证》(国土部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

采砂

《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电力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水利电力行政部门)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不包括台球、保龄球等体育项目)

《文化经营许可证》(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

住宿和餐

饮业

餐饮业

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局)

旅馆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

卫生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

总的前置许可:

附: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听听创业传奇人物。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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