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1/12/05 推荐房地产律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盐国土资收[2011]8号 相对人:盐城市规划局核发的体育运动学校地块规划改造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决收回国有决定书 盐国土资收[2011]8号 相对人:盐局核发的体育运动学校地块规划改造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体育运动学校地块规划改造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请相对人于15日内到解放南路106号(市体校)办理登记手续。 三、由盐城市体育局依法对原产权人,共有(用)权人进行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3月10日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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