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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育手续办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生育手续以女方户籍地办理为主"的限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取消"初次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可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佐证。 三、取消"《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采用制式介绍信格式"的限定,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可以手写或A4纸打印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等事项。事实上婚育证明格式。 四、取消再生育审批对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公示制度。 五、符合独生子女再生育条件的人员,申请再生育时,其父母所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或户口簿信息一致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简化人户分离、户籍发生迁移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出具环节,再生育申请人只需提供现户籍地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七、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八、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办结。 九、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过生育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时,不再需要提供《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十、《初次生育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再生育审批表》、《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等表格和参考格式均可从大连人口网()下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没看懂
和街道说一声,其实是可以通融的,不过地方不一样政策也不一样,周水子街道已经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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