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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广告,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楼宇名称的门面招牌(含板式招牌、霓虹灯、透空字等多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户外广告,是指除店招广告外,单牌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总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高立柱广告,是指落地单个或多个高柱体支撑设置的单面、双面或多面广告牌。 第四条 建立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区城管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其公路管养路段控制区范围内及内河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江港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安全运行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城管、交通、水利、港口、工商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下列位置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第八条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非店招类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 (二)不应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三)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四)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 (五)不应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六)不应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 (七)不应设置在建筑物顶部; (八)不应设置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十条 严格控制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二)不应播放声音; (三)夜间照度商业街不应超过1000cd/㎡,其他区域照度不应超过400cd/㎡。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倒杆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有行人、车辆、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