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C章:商船(本地船只)(进行研讯)规则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48章第20条) [ 年 月 日] (本为2001年第27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自《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20条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2条 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订明人士"(prescribed person) 指本地合格证明书的持有人; "指称"(allegation) 指由处长作出的、指订明人士的行为属本条例第17(1)(a)或(b)条所指行为的指称; "研讯通知书"(notice of inquiry) 指根据第4(1)条送达的通知书; "获委任人"(person appointed) 指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本条例第17条委任以主持研讯的人。 第3条 适用范围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则适用于─ (a) 根据本条例第17条进行的任何研讯;及 (b) 根据本条例第19条对上述研讯进行的任何重新聆讯。 第4条 研讯通知书 附注: 尚未实施 (1) 凡处长安排进行本条例第17条所指的研讯,他须安排将研讯通知书送达有关的订明人士,而该人士须列为该宗研讯的一方。 (2) 凡就研讯指定日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与该宗研讯有关的研讯通知书须在该日期前的第30日或之前送达。 (3) 研讯通知书须述明─ (a) 引致有关研讯的事实; (b) 针对该通知书所致予的订明人士的指称以及所据理由; (c) 进行研讯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及 (d) 第7(2)、(3)、(4)及(5)条所列出该订明人士的权利。 第5条 裁判委员的委任 附注: 尚未实施 (1) 获委任以主持研讯的人,须在一名或多于一名由处长委任的裁判委员协助下进行研讯。 (2) 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获委任的裁判委员之中,最少须有一人在与有关的订明人士相同的职位及同类型本地船只方面,是具有经验的。 第6条 进行研讯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进行研讯的指定时间和地点,不论获送达研讯通知书的一方、其他任何一方、任何曾申请成为研讯一方的人或他们当中的任何人是否出席,获委任人仍可手进行研讯: 但如研讯通知书已按邮递方式送达有关的订明人士,则获委任人除非信纳该通知书已按照第4(1)及(2)条的规定送达该人士,否则不得在该人士缺席的情况下手进行研讯。 (2) 有关的订明人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获得获委任人的许可,可成为研讯的一方。 (3) 研讯须公开进行,但如获委任人信纳为公正起见,或因其他为公众利益想的良好及充分理由,证据的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辩应以非公开形式聆讯,则属例外。 第7条 研讯程序 附注: 尚未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