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B章: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48章第89条) [ 年 月 日] (本为2001年第15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 导言 本规例自《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2条 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例中,医疗纠纷。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用通行证"(pool pass) 指根据第12条发出的共用通行证; "车辆"(vehicle) 指任何拟于道路上使用或经改装供于道路上使用的车辆; "限制区域"(restricted area) 指根据第10条当作是本规例所指的限制区域的范围; "订明费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据本条例第88条订立的规例就该事宜订明的费用; "通行证"(pass) 指根据第12条发出的通行证,或根据第24条发出的补领通行证; "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的持有人"(pass holder)─ (a) 就任何共用通行证而言,指获发给该通行证的获授权人员或人;而 (b) 就任何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而言,指以本人名义获发给该通行证的人; "终点码头"(terminal) 指根据第3条当作是为施行本规例而设置的终点码头; "渡轮船只"(ferry vessel) 指为运送乘客往来于─ (a) 香港与澳门之间;或 (b) 香港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之间, 而由终点码头定期往来航行的本地船只,不论该船只是否亦载有货物; "标准通行证"(standard pass) 指根据第12(1)(b)条发出的限制区域标准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temporary pass) 指根据第12(1)(c)条发出的限制区域临时通行证;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处长为施行本规例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以及在终点码头内当值的警务人员。想知道美国默克近50亿元和解“万络”案诉讼近5万宗。 第3条 终点码头的设置 附注: 尚未实施 (1) 界线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3条宣布的终点码头当作是为施行本规例而设置的。 (2) 终点码头包括─ (a) 终点码头界线以内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 在上述界线以内的建筑物、街道、码头或浮趸。 第4条 终点码头受处长管辖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部 对终点码头的一般管制 (1) 终点码头须受处长管辖。 (2) 任何本地船只均不得进入终点码头,但经处长允许者除外。 (3) 处长可将整个终点码头或其部分在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间内封闭。 (4) 处长可在终点码头内陈示告示或标志,禁止任何本地船只或任何类别的本地船只在他指明的时间进入该终点码头的全部或部分范围。 第5条 船只须使用终点码头 附注: 尚未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