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X贤与再审被申请人A市政府,A市建设委员会,一审第三人A市城投公司因房屋强制拆迁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郾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李X贤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漯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X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豫法行申字第10号行政裁定,解除劳动合同。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最新收养法。再审申请人李X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X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比一下合同解除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诉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二、恢复A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漯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