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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颁布时间】 2011.05.31 【来源】 【栏目】 劳动法释义 【关键词】 平等 就业 权利 男子 享有 解析 妇女 劳动法 录用 或者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1)如何理解"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 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