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解除劳动合同 >

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1-29 12:23来源:冷枫 作者:淘宝网购物 点击:
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0-08-05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0-08-05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政府、企业及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种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工程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听说难道借条和欠条有区别吗?。高标准、高起点、适度超前地实施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工作。

  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应用培训、信息安全以及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信息化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监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技术上负责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共资源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本县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对信息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网络安全、资源共享、技术标准、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劳动合同证明书。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凡没有办理审核的信息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办理采购手续。

  在本办法未实施前,已按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单位,其信息应用系统的深入完善和推广应用,应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