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201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公益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旗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教育、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苏木乡镇政府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去正规,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核资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此项工作在未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前由卫生部门负责)。其实www.hnfzb.gov.cn。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九条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苏木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二)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当地公安行政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出据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
(六)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经由托管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出据流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有效证明;
(八)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申办要求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明确责任,保证学生生命安全,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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