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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时间:2011-12-08 11:22来源:李平 作者:杏坛心语 点击: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相比看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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