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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王——证据! 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买受人认为有质

时间:2012-01-17 14:29来源:____林筱雨 作者:无忧放肆 点击:
1、首先此类钢板是一个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运单、运输协议、发票等意图证明送检标本就是上诉人的产品,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人自始至终承认向被上诉人出售过此类产品,而且不止一次,上述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只能说明一个问
1、首先此类钢板是一个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运单、运输协议、发票等意图证明送检标本就是上诉人的产品,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人自始至终承认向被上诉人出售过此类产品,而且不止一次,上述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上诉人曾经向被上诉人提供过与本案诉争的产品相同型号的产品,但是不能认定诉争的产品就是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产品”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是否以此就能认定现在检验有质量问题的同种类的钢板就是上诉人先前向其出售的钢板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是种类物就说明别的厂家同样也可以生产此类产品,被上诉人作为一个专业销售此类钢板的经营者当然完全有可能从别的厂家或者渠道购入具有相同外在特征的产品,但是如今被上诉人声称上诉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又没有办法去证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相关问题产品之间的必然联系,我们认为在被上诉人先前提货时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检验并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后进行了提货的前提下,就凭其现有的这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以成立。
2、再看那个送检的标本,当时上诉人与办案人员在采集标本时就明确表示被上诉人声称的钢板并非是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所以拒绝在标本上签字确认,综合上诉人的一贯主张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见被上诉人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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