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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声称地下三层是他们的设备间,是危险区域,禁止他人随意出入的,该层楼梯门口有铁门锁着,何全生就是死在该楼梯口铁门前,没有进入地下三层。医疗论文 。他们在地下一层设置了“患者止步”的标志,并且在地下二层和三层之间设置了一个从上面不能直接开但从下面能够直接开的一个小铁栅栏,并安装了照明灯,解除劳动合同。做到了他们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的,首先,纠纷。案发时,没有这个“患者止步”的标识,也没有安装照明设施,更没有设置铁栅栏。发现何全生尸体时,办案警察曾经带着原告到过现场,当时根本没有这些设施。当时要下到地下三层需要拿着手电才下去,否则,什么都看不到。办案警察还在,法院可以予以调查核实。即便有“患者止步”这个标志,也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因为从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我不知道http://www.hnfzb.gov.cn。这个标志位置较高,人从上面往下走根本注意不到这四个字,况且这四个字位置在侧面的墙上,人是不容易发现的,所以,有这四个字和没有这四个字是一样的,起不到警示的作用;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说明被告就尽到了安全保证义务,因为按照被告说法,这是危险区域,不允许外人进入的。既然是危险区域,显然这些措施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是危险区域,就派人值班防止外人出入,或者经常对这个区域进行巡查,但是被告没有做到。如果被告做到了就不会出现何全生的尸体在事隔十一个多月后才被发现。由此可见,由于被告应为而不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