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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让我签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书,书上注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单位无经济纠葛。给了补偿金,但补偿金低于法律标准,并有一年每个星期六都上班,但合同约定是双休,还有几个月实领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请问我可以申请仲裁要回这些钱吗? 如果你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单位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你同不同意,单位都要给予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对的,也是不合法的。 关于每周六都上班: 1、如果你的合同约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没有安排你倒休,是要双倍日工资支付你加班费的,如果安排你倒休了,就不需要支付你加班费了。 2、如果合同约定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而且单位取得了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只要你的总工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总工时,也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费用的;如果超过了,超时部分按150%日工资支付你延时工资。 3、如果合同约定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而单位没有取得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那还要按第一条的执行。 专业回答,你满意吗? 不行啦,你已经在合同书上签字啦,已经起啦法律效力,除非一种情况:你在签字之前不知道有关于此案的法律法规 首要要明确的是,只要是劳动争议都是可以申请仲裁的,问题在于仲裁之后你的请求是否能够实现。 你这个案子,首先你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到期终止。如果已经到期终止,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标准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你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少付的那几个月工资。单位不合作,你可以提起仲裁,胜诉把握较大。但单位已经支付给你的那部分补偿金应该扣除。最后能获得多少钱,是否值得付出精力去仲裁,你要自己斟酌。 如果劳动合同还在期限内,此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你的情况属于协商解除,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等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这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有效的。你无法再取得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也无法再要求单位支付给你那几个月少付的工资。即使提起仲裁,也很难胜诉。 补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期限内协商解除合同,即使不支付补偿金也可以。 补充的补充: 请参阅《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请注意,劳动法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两个概念,不要混淆。 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的,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是劳动仲裁员,需要进一步咨询请HI我或点击我名字加我其他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