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我收到公司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解除原因如下: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于2009年2月16日下班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1.在此之前公司没有过什任何口头通知,也没有和我之间有过任何协商,请问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违法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赔偿标准双倍赔偿啊?2.我在公司上班已经快满21个月(此公司为IDG投资),一直以来公司是按最低标准购买保险,如果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足额补购保险,公司不同意,通过仲裁能达成补购目的吗?3.公司开始告诉只按合同工资给两个月的补偿,但我没有同意,通过多次协商,最后同意给我2个月平均工资补偿,外加1个月代通知金,请问公司是否算是给够我补偿了呢?我总觉得这个待通知金就像是公司在跟我玩文字游戏,想故意少发我一部份补偿,请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啊,谢谢啊! 1、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2、不想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双倍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