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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银行PK海关:抵押贷款合同的PK

时间:2012-02-09 19:28来源:罗博客 作者:海棠情 点击:
案例:2002年8月,某线材有限公司免税进口德国产监测设备一套,2004年3月,该公司以该设备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3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2007年5月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并委托某拍卖行公开拍卖包括减免税设备的公司全部资产。2007
案例:2002年8月,某线材有限公司免税进口德国产监测设备一套,2004年3月,该公司以该设备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3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2007年5月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并委托某拍卖行公开拍卖包括减免税设备的公司全部资产。2007年10月公司全部资产被拍卖,其中减免税设备卖得人民币260万元。某银行依据抵押贷款协议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款项划至自身账户之下。某海关此时得知公司减免税设备被拍卖事宜,遂向法院提出应优先缴纳设备所涉税款。

海关认为:根据《海关法》第57条的规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5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某线材公司的现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应补缴税款。

银行认为:2004年银行与企业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银行事先并不了解抵押设备系海关监管设备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在某线材公司破产案中银行对拍卖款优先受偿。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发生过许多,类似的观点也不断被对立双方提出。单纯从形式上看,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具体操作没有明显瑕疵,所提意见中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着合乎逻辑和法理的严密推定,都应得到法律的最终支持。但不幸的是:结论却是唯一的,非此即彼,总会有一方被否定。鉴于此类案件涉及诸多深层次法律问题,需择重抽丝剥茧,逐一剖析。

一、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似乎是合法有效的。但问题出在抵押的标的上。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情形,其中第(六)项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出租、移作他用等处置,违反规定的,海关在责令企业恢复海关监管的同时还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这些规定已经被《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明确。正因为如此,银行与企业私下就减免税货物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尽管有着合法的外衣,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最终也是无效的(当然合同无效的责任也许完全在企业一方,银行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讨因企业隐瞒抵押标的真实性质导致自身损失的问题因与本文无关,暂不详述)。此时减免税货物的拍卖款项自然应首先缴纳税款,并且银行也将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丧失对剩余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所以特别提醒广大商业银行注意:在与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弄清抵押标的的性质,如果系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与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特别注明:本合同自海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银行要主动与海关联系,领取《海关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协议》制式文本,银行、海关、企业三方签字盖章后再履行抵押贷款合同进行放贷程序。

二、何时开始补征税款?

海关总署29号令规定,减免税货物抵押后在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并办结海关手续。为解释何为"实际处理时",海关总署又发文明确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作为对海关监管货物进入实际处理的开始阶段"。根据这一解释,案例中线材公司应补缴税款(法院2006年3月立案,货物2007年8月解除监管)。但这一规定稍嫌牵强。

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会有几个走向,一是宣布破产;二是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两年的整顿,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终止破产还债程序。即使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也存在债权人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而由法院公告终止破产程序的可能。所以,法院立案并不能等同于裁定破产,更不能等同于法院执行阶段的处理海关监管货物。

从上述分析看文中案例就可以发现,虽然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因设备拍卖时间已经超过了海关监管时间,故银行不应缴纳税款。

本文作者:海关律师赵国华,文章来源:《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更多海关法律事务信息,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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