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之前的公司工作了2个月,于2011年8月4日--2011年9月30日,离职是我提出的,属于正常的劳动者提出离职,当时离职前让我补签劳动合同,人事说由于工作疏忽忘了这个流程了,合同我也看了,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补签完合同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是固定期限: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 由于我离职的时候还是试用期,所以档案还没有转过去我就离职了,离职以后我找了一个借口把劳动合同还有解除劳动合同书/证明书都要到了手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我可不可以向原公司要求赔偿我未缴纳的社保公积金,试用期的话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上保险公积金呢? 如果公司不赔偿,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胜算的几率大嘛?
劳动法哪条说的?
那请问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议书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除了这些,可能就只能有以前的同事给作证了,他也刚刚离职正在交接中。 可以的,你可以先到公司所在的区的社保中心去举报,要求能参保,最好能协商解决,毕竟仲裁对自己以后找工作不好。 哦谢谢您 如果仲裁的话还会影响以后的工作啊?是会进档案嘛?
所提的几个问题,逐一给你说明一下: 1、试用期,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公积金不是强制执行的,这属于企业的福利政策,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内部制度实施或不实施。所以,你向劳动仲裁申请这方面的维权是一定赢的。 2、如果你提供的材料能举证"公司是超过一个月以后才与你签订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那么劳动仲裁也会支持你,并裁定公司给于你相应的赔偿。否则,这部分赔偿没戏。 以下是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款,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进档案,如果你的新单位对你进行背景调查的时候,可能会有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