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单位工作已满六年,曾先后连续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时候签的,合同期限为三年,尚未到期,现公司以股东决议解散为由提出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我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上签了字。在经济补偿金过程中单位提出按照3个月的基本工资给我们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我看了看劳动法,并不是这样计算的。应该是按照工作的年限来确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月数,但我不知道是应该按照我实际工作的六年来计算,还是按照未到期合同规定的三年来计算。此外,由于我公司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的工资模式,事实上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但公司只按基本工资给我补偿,我不知道这种做法对不对。还需要说明的是,我的合同是在新劳动法之前签订的,新劳动法实施之前的工资含效益工资吗?是按照你工作的年限计算,按照你前一年,年收入的总和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你单位各种福利待遇>的总和除以12.
2008年之前应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也当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实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2008年之后,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若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按职工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应按实际工龄计算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你能得到六个月工资,没有效益工资那一说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在单位的工龄,每一年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是当本人的工资低于单位的平均工资时,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哪个计算? 简单回答你的两个问题: 首先,你签合同是几多年的先.如果是三年以上的,同时你在单位里面没有做错过的,而他们是无原无顾的话,应计算合同里的三年里面实标拿多小的总数才行,不过我见意你最好问一下律师好一点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