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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是到08年10月底结束,但由于当时非常尽快并且公司行政人事一贯做事拖拉的风格,原来合同续签也都是延后的,所以没有及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到08年11月底,公司突然提出我合同期已满,不再与我续签。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应该算是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还是11月份已经产生了事实劳动合同,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211/525267.html。应算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我终止合同?我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应向公司追偿哪些合法权益?是否有追偿期限制?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说的情况只要合同期满,没有特别的条款说明,都是合同终止了。11月份是你在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没有给你签合同,因为你原来在公司工作,所以不再存在试用期问题,这1个月算是正式工作时间,因此公司要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当然可以解除,但要给你补偿或者赔偿。根据你的工作时间应该是 1.5个月的工资补偿,或3个月的赔偿。 11月以后如果你还在公司上班,这时还有双倍工资问题。目前你说的,灭有这个问题。 你只能与公司协商,起码是1.5个月工资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属于解除合同,等于你和单位是事实关系。按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后员工仍在工作的,法律认为是自动续签了原合同,员工受原合同规定的约束。 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提前30天通知你,并且按工作年支付补偿金。 如果是10月底公司通知你合同终止,就属于合法,是终止合同。 应该在你与单位劳动关系书面解除那天起的六十天内提请劳动仲裁。 你现在已经超过了,http://www.hnfzb.gov.cn。还能不能提请仲裁应该咨询当地. 所以,如果当地仲裁会允许你提请,你可以申请: 1未提前30天通知一个月代通金一个月薪 2公司未付的加班费和工资要求支付 3未交的保险要求补缴 4按工作年限赔偿补偿金,满一年赔一个月,不满半年赔半个月。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赔偿二倍。 5要是未续签合同满了一个月以上,第二个月开始要支付双倍工资 1、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追偿期是终止合同后一年 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等于公司和你签了(除劳动合同年限以外)劳动合同. 说得简单点,如果公司不想和你续签了,那它就应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通知你的,现在合同期都过了,你还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你原有的工作,继续服从你领导的管理和约束,那它也应该继续履行它的职责. 法律讲的就是个”公平”二字.公司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起它的职责.你说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