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1月签了1年,08年续签了2年。本月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告知不再续签,即日起不再上班,下周办理手续,给予3个月的工资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但别人说单位该补偿4个月的工资的,是吗?有法律依据吗? 应当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补充北京江律师的回答: 依据您所工作地方的不同,一些地方法律法规等有规定代通知金:下面以江苏省为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给劳动者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未通知,用人单位要支付代通知金. 如您在江苏省工作,除三年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外,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你不在续约,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支付代通知金,一般为一个月工资,依照少通知的天数折算。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苏劳社法[2005]4号)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