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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继续上班,公司不和我续签,是否应该补偿我代通知金?

时间:2012-02-13 21:49来源:小雨 作者:锦绣 点击:
2007/12/11日签的合同,合同期为2007/11/7-2008/11/30,合同期满公司没有通知我终止或是续签,12月1日我继续去上班,下午公司通知我面谈,说合同终止要给我一个月的补偿,但没有下合同终止通知书,后来因补偿问题谈不下来,我又在公司上了几天班,一直到今天12月4日。
2007/12/11日签的合同,合同期为2007/11/7-2008/11/30,合同期满公司没有通知我终止或是续签,12月1日我继续去上班,下午公司通知我面谈,说合同终止要给我一个月的补偿,但没有下合同终止通知书,后来因补偿问题谈不下来,我又在公司上了几天班,一直到今天12月4日。有以下问题: 公司现在给我下终止合同通知书,除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外,是否还应给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首先声明我是在广东,不是在北京。 尽量说得详细点,要有法律依据,附上法律条文,谢谢。在线等!
广东的企业就是规范啊!起码相对我们内地这边的企业!对于你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我认同企业的做法。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有没有给你下终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经视为你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而对你进行的补偿则根据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能不钻这一条漏洞的--即用人单位未继续提出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的。在我看来已经很善良了。 补偿的标准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PS 要是内地能像广东那边相对规范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话,看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的工作压力就会小得多了(我在劳动监察部门);此外还能看出广东那边的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威慑力相对内地这边应该比较强的!
是的,你可以的. 那是专业的不好办,到人事局,或者劳动保障局 这是明文规定的.提前一个月的. 你可以下班,到大的新华书店,就有的. 他妈的这些杂种!!!! 但是,公司让你走,要做好找下一工作的,思想要准备一下的,这才是你的根本的,给一个月的工资,就没有的,那会很烦人的,不是一周就可以解决,一个月后,他们强制执行,到时候,你还告他们,你的损失会更大.时间,工作,心情都会受损失的, 赶紧找下一个工作吧??
单位的做法是对的。 既然你们约定了合同期,则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单位不用提前通知。 除了单位维持原待遇或变更待遇你不同意续签情况,单位主动解除与你的合同,应当给你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你在该单位工作一年,单位给你补一个月工资并无不妥。
法律并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必须提前通知,除非劳动合同有约定,那按合同约定执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诉解决。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你2008年的工龄是满半年不满一年,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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