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25日毕业。2009年6月26日,陈某应聘上海市A玩具厂的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试用1个月,工资定位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方允许 ,照发一个月的工资,双方无任何争议。辞职后,陈某到另外一家外企工作。2009年9月30日,陈某上班的外企倒闭,陈某又会原先工作的A玩具厂应聘仓管员,厂里决定录用他。10月1日,厂方人事经理找陈某,拿出两份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书》,要求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书》是上海市的同意的劳动合同文书,条款格式上没有违法问题,具备了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从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看,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的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为期2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题为2000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劳动保险及其费用缴纳由陈某自理。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应征得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规定,接触劳动合同,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问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陈某觉得该《劳动合同书》内容有些违法问题,但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违法情景。请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内容,有哪些违法情景?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书》的相关规定,指出存在的问法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书》约定了两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本案中《劳动合同书》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960元,低于每月工资2000元*80%=1600元,违反劳动合同法。 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即自试用期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劳动保险及其费用缴纳由陈某自理,属违反劳动法规定。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约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约定,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应征得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 6、本案中,《劳动合同书》约定,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得随意解除。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本案中约定,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应征得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