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6月到07年7月合同到期 单位一直没有续签 到今天12月27号 我知道1月1就实行新劳动法 但如果单位在1月把我辞退 也没签合同 我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而且之前保险一个也没上 我在上海嘉定工作 是外地户口 我能要回补偿吗 请教 谢谢! 补充回答:虽然理论上都应该上社保,但是,我国劳动类法律并没有明确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应当上保险,而是由各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因此社保并不绝对。 ###########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与提前解除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后,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义务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至于用人单位在合同自然终止之后,继续使用劳动者,这时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不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一个月之后(即08年2月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之后仍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就要在2月1日之后承担二倍的工资。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个人的法律意见建议你在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那时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新法对劳动者相当有利,在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的条款对劳动者并不是很有利。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2月1日之后仍然让你上班,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建议你干脆就不管了,因为,法理上用人单位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计算的标准是集体合同的工资标准或同工同酬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长达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那么,法律就认为你们之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对劳动者是绝对有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必须在劳动者有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略)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他何以把你辞掉,没有合同,你就相当于零时工,工作不具有稳定性,但是这之前的一切劳务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他都必须给你交掉!或者交给你本人,建议你在一月一号以后立刻要求签订用工合同。 现在情况不同了,及时没签订合同,只要你与单位的雇佣关系的事实客观存在,你的权益就不至于完全没有保障。如果签订了合同的话,那就最好不过了,根据合同你可以享有该有的权益,不行就告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