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8月16日进厂的,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为:有固定期限自2011年08月16日起至2014年08月16日止 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自2011年08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试用期为90天
然而今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却突然打电话叫我们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同一批进厂的工人全被解除了,其中还有2个工人正在上班!公司叫我们签字,解除合同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
我就不明白了,厂效益不好,为什么不提前通知,听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说解除就解除吗?而且我们明天就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工人,凭什么今天解除我们?我们又没违反工作制度,考核什么的也通过了的,简直欺人太甚!再说,如果要解除,为什么在我们之后进厂的员工没被解除!就看我们明天到期了就马上解除了,又没通知,而且解除理由含糊不清!该公司是在利用我们!并且该公司三番五次叫我们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凭什么!! 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一定要解除合同,它必须向你们支付6个月的转正后的正式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且那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也按转正后工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看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照这样情形来看,你公司是无理解雇,可以去当地劳动局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属于违法辞退,你有权要求上班或要求赔偿金 这是单位为了压榨劳动者的做法。 不管是解雇还是单位裁员,单位都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提前30日与工会协商。试用期没有员工没有出现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的,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裁员,单位要依法给予你们一定的补偿,具体情况建议去当地仲裁机构咨询,劳动纠纷的咨询是免费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