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12/25入社 1/6号要求我们去南昌出差 我们当时和主管解释 我们连公司性质还不了解(这是新开的公司 加上经理还不到10个人 连人事 财务都没有 要南京分公司来弄) 当时总经理不在 主管也没怎么说。现在他说我们试用期不合格 要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我们跟经理去对峙,经理说我们的表现是合格的 但是现在公司也不需要人。年后说会考虑再招我们。这是违反劳动法吗? 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违反劳动法,在试用期间,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合同上注明试用期时间及合同时间(1年合同试用期1-3月,3年合同试用期3-6月),在试用期间,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薪资需按合同注明支付 试用期双方可以解除,不违反劳动法 具体请参考这里 可以的,并没违反劳动法 那当时有没有填写正规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上面注明了明确的试用期期间,也注明了关于试用期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那么是否违反劳动法就看他的举动是否有悖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另外解约后是否有支付你试用期的工资,而且印象当中合同上应该有注明,试用期间甲乙双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该不违反劳动法。 既然是在试用期,俺就说明你们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最多只是协议,在此期间,雇佣双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关系!说白了试用期也可以说是缓冲期,给双方以考虑的时间而已!公司在试用期内向你提出解除关系是合法的,不算违约,但必须支付你试用期内的报酬,如果公司愿意,也可以给予你一定补偿,但并不是强制的,只是出于公司自愿! 算了吧,反正也不是什么大公司,再找一家吧!祝你好运! 试用期双方都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经理说的一点都没错,你们表现合不合格不会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表现合格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不合格更加一样。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 在工资 试用期 合同期限 都是空白,本来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所以,给你们的这份合同一点法律效力也没有,不要说这些是空白,就算全部是空白又能怎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