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无效2010年06月18日星期五10:51河南郑州的陆某来电咨询:陆某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财务人员,月薪为30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单位销售科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陆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陆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单位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双方于是发生争议。陆某咨询律师,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解答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学习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因此,陆某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010年06月24日星期四03:42| 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