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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劳动合同中的那些陷阱

时间:2012-02-27 03:10来源:鱼鱼 作者:瑜鱼 点击:
职场新人在职场中,往往会被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所迷糊,他们不清楚什么劳动合同对自己才是最有力的,因此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个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中暗藏的五大玄机 对一些初入社会的懵懂大学生来说,很多求职和入职的陷阱是他们所未知的。
职场新人在职场中,往往会被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所迷糊,他们不清楚什么劳动合同对自己才是最有力的,因此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个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中暗藏的五大玄机

对一些初入社会的懵懂大学生来说,很多求职和入职的"陷阱"是他们所未知的。其中职场新人中招率最高的是免费劳力,达45%。

识破五大常见求职陷阱

陷阱一求职,先缴纳各种费用

职场新人中招率:30%

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轻松、体面的工作,求职学生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学生付钱以后,招聘单位要学生听候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其次,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通过招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有些公司会佯装正规,让大学生通过层层筛选,最终获得面试机会,面试通过后,就要求先交服装费等,才能签合同、培训,再开始工作。交费后,公司会签署一系列协议等,将最终不退费的要求"转嫁"给求职者。

陷阱二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

职场新人中招率:25%

求职者在不具备中介服务资格的小网站上投递简历,隐私无法受到保护;或者在大型网站上求职,但是对个人信息的浏览权限没有设限制,导致自己的详细联系电话和地址毫无保留的泄露在互联网上,结果被别有用心的不法者盯上,利用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陷阱三企业骗取免费劳力

职场新人中招率:45%

最让人难以防备的职场骗局,是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在试用期后便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却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类骗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面对这样的招聘,求职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任何试用期的要求和考核应该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同时也要考察一下该单位现在用人的情况,如果人来人往,怨声载道,还是吸取前车之鉴,学习违约赔偿 。另寻明主的好。

另外一种手段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才半年合同,试用期却有3个月。试用期本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但是一些单位为了减低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的低薪"了解"得没完没了。

陷阱四实际报酬与招聘信息不符

职场新人中招率:35%

目前,不少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变相抬高招聘信息中月薪的情况不在少数,其中的水分需求职者仔细甄别。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薪资不仅不能让求职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反会让求职者失去了很多应得权益。专家指出,不少企业在招聘中虚标薪资待遇,将公积金、社保金等国家明文规定应按规定基数由企业缴纳的费用也一同计算在月薪中,作为薪资发布;录用后,企业又不按国家规定的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相关费用,而是自定某个数额作为某项补贴直接打入员工的工资卡中。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求职者本身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统筹这一公共利益。

陷阱五美化职位信息,实际职位与招聘信息不符

职场新人中招率:20%现今,很多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不过,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从事这份工作,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需给补偿金吗?

典型案例

2008年2月1日,王某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到其设立在某百货商场的柜台担任销售,每月的基本工资1500元,另外公司还会根据每月的销售量给予奖金。2010年元旦过后,服装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由于公司已经决定撤销王某所在的柜台,所以如果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到公司在宝山区某商场设立的销售柜台工作,收养婴儿吧。并且其基本工资也降至1300元。考虑到路途过远且工资削减,王某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是却拒绝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某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过程中,服装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愿意继续为王某提供岗位,但是王某却主动拒绝,因此是由于王某的原因才导致劳动合同续签不成,公司无理由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王某则认为自己不签合同是因为公司降低其原来的工资待遇,所以才没签,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本案经过依法审理后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双方主要的争议点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增加了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同时也调整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这其中的一个新变化。

合同到期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只有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均需支付。例如,劳动者原来工资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提出2500元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2000元,劳动者拒绝,听说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但如果换成是1900元,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年限

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新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以后起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劳动者是在2005年便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而劳动合同于2009年10月31日到期后因用人单位不愿续签而依法终止,则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而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此时在计算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计算得出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也就是对经济补偿金进行"3倍+12个月"的双封顶。需要注意的是,3倍封顶是12个月封顶的前提,只有在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时,才会存在12个月的封顶,如果工资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也就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服装公司尽管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却降低了其原有的工资,同时工作地点也发生了变化,并不属于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尽管王某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服装公司仍需要向王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且,在计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奖金等其他货币性收入也应当计入工资中一并计算。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

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的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案例: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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