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连续签了3年合同,4个月后(2011.8.)到期。公司给我下达了《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内容是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因我预产期将近,通知书上说明按照合同法将合同期顺延至哺乳期满终止。我按照人事要求在已《决定书》上签字明确已收到此文件。
我认为既然公司不准备续签合同,是不是按照新劳动法规定需要给予干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公司以我在《终止决定书》上签字为由故意规避应如何应对,根据什么相关条例?
热切期待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公司不和你续签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不再续签即可。没有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形应属赔偿范围,不过时间起算点应从2008年1月1号开始起算,之前不管你做了多长时间都不算(因为08年之前的劳动法是没有赔偿的,只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才有赔偿),你的签字跟赔偿没有关系,此签字只能表明你收到不予续签合同的通知书而已。 你们公司也算比较正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你看肾病食疗法。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你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个人观点,谨慎参考) 公司应该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你不应该签那份决定书的。 用人单位会借此主张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 很可惜,这个案子难度很高了。 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单位是要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 你们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是可以要补偿金的,所以你不用担心,补偿金:不满6个月是本人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是本人一个工资,按你这个情况,你可以要3个半月的工资。 公司一个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从08年开始计算。 公司决定不跟你签合同,你可以得到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只要不是自己提出打官司都要给经补偿金。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计算时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根据你的叙述,你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三年合同到期应该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考虑到预产期将近,公司延长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是正确的。这样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就应该加上延长合同这部分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大于6个月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是按着合同时间进行计算的,哺乳期应该计算在合同之内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帮助,也祝您生一个漂亮聪明的小宝宝。我不是律师,之前在人事部门做过劳动合同工作,所以比较了解。现在开网店,旺旺:沈记山货铺,或者进入我百度空间都可以进入。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我们有很多神农架土特产,对宝宝成长很有帮助的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