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甲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乙方实行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每月法定工作时间是21.75天,每月休息日加班32小时。
五、乙方休息日因私人原因请假,甲方以当月总出勤(平时+星期六),按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扣回当天工资。
以上是协议中的两条内容,在续签合同时公司重新制定了我们的基本工资,将原有合同中的基本工资拆分为新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在续签的合同中只显示新的基本工资。
在另一份工资协议中注明了月工资总额,其中同时规定了工资总额中包括了32小时的加班工资,如果在每月40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32小时之内的加班,公司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要求加班而没有加班的情况下就要扣除我们工资总额中加班工资那部分的钱。
这做法是否合理?这样的工资协议能给我们什么保障呢?
请教大家,能否有人给我分析分析呢? 根据以上两条,你确认并签字后,表示你同意安排加班。 且,总加班时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要了解的一点是, 你21.75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是多少,有没有达到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你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应以21。75天来计算。加班费计算方法: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1。5倍或2倍、3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至于集体合同,在不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我认为条款是有效的。 1、第二条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你提供的内容分析,可知甲方的通常工作日是周一到周五,周末双休。但乙方要在每月休息日期间(约8天)应履行32小时加班义务。 2、第五条表达含糊,关键看你的基本工资对应的出勤天数是21.75,还是已经包括了32小时的加班费,且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根据你对劳动时间的描述,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算应以21.75+4=25.75天为准。以你的月工资除以该天数即是你的日工资。 4、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以你的日工资的1.5倍计算,法定假日按照3倍。 综述: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1、原基本工资拆分成新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只要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新的月工资总额包含了32小时加班费,不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扣除该部分的。 2、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资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避险措施。这样的做法确有不合理之处,甚至在残忍地变相侵害劳动者利益,但因这样做法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所以劳动者只能很无奈的接受。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这类劳资纠纷时也是束手无策的。 祝你工作愉快!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