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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问题

时间:2012-04-07 21:44来源:长贵博客 作者:huanghemi_i328n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问题,我总结了一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问题,我总结了一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7)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规定中所指的"不得超过"是最高限制、封顶线,如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是指试用期期限可以是一天至一个月内任何一个期限,如7天或15天或20天。具体实践多长可以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量,不是一定要一个月。

(2)法律对试用期约定次数也作了具体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是说,劳动者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要么不录用劳动者,要么录用劳动者,不得继续使用劳动者。

(3)有关试用期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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