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今天(2011年5月31日)公司通知我不跟我续约了,6月份也不用我上班了,工资照发,听听唐河。另外再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但我自己了解下来,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给我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公司说6月份不用出勤也发我工资就当作补偿了,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1、你与公司签订的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即将到期,今天(2011年5月31日)公司通知不再续约了,符合法律规定。看看菲律宾加强与美国越南军事合作图谋南海。 2、由于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应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 3、公司承诺6月份也不用你上班了,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工资照发,可认为是一种姿态,并无不当。但另外只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所谓的“6月份不用出勤也发我工资就当作补偿了”,纯系扯淡,是违法的。 4、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满终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