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单位任职、任命、工作调动文件可不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可不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有没有法律依据? 单位与劳动者有双层关系,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的变更)是平等主体,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任命书、任职书,应属于企业的管理权,是对员工的职务的确认,而工作岗位的调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的变更,应是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是无效的,在双方确定了变更内容,单位所作出的工作岗位调动书才有效。另如单位单方面作出任命、调动,而劳动者又没有异议,该文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合同的附件。 如果可以作为变更附件的话,就可以省很多工作了。 GMT+8,2010-8-720:47,Processedin0.0second(s),6querie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