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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0-06-10 【生效时间】 2012-02-07 【时效性】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扬府办发〔2010〕95号 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扬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lingjiehunzhengxuyaoshimeshouxu/2012/0113/365974.html。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等。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草案。 (三)依法积极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征收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一律缴入“ 扬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奖励的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二)定性考核,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减免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两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属性,定量考核分二类: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人防基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城市教育附加收入、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收入、排污费收入。考核执收单位应收尽收,不实行超收短收考核奖惩。 (二)除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执收单位在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前提下,按超收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实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单位、部门第十二条(二)类政府非税收入的超收按下列五个等次给予奖励。 (一)超收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给予25%一次性奖励。 (二)超收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学会领结婚证手续。给予20%一次性奖励。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