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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时间:2012-02-17 17:33来源:onlyyou 作者:张炎 点击: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生效时间】 2012-02-17 【时效性】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锦州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生效时间】 2012-02-17

【时效性】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看着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建设等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由来和目的;   (二)特许经营的范围和期限;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其测算;   (四)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五)项目所属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六)新建项目的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八)需要特许经营申请方承诺的条件。   第十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BOT);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交还政府(TOT);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经营方式。   采用(一)、(二)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为20年或者25年,看着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三)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为1-5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依照前款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条件、办法、程序和规定,受理招标;   (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方案进行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通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中标结果和中标的投标方案在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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