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8%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的数额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根据政策、法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州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由州政府于每年年底批准下一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本金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情况等。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费用性支出。 1.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等费用支出。由申请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州政府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收入情况;企业改制资金筹措情况等; 2.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等费用支出。由州国资委编制用款项目和预算,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其他支出。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经营上交数额,州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州财政局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交款项足额交纳。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核实后,办理分次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预算范围内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托管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州财政局联合审查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内容和数额,向申请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出通知书》)。 (三)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支出通知书》后,直接到州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积极督促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任务,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执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计划执行的偏差;监督资金支出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