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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律师努力确认无效

时间:2012-03-06 18:18来源:寂寞让我如此魅力 作者:周亚平 点击:
> > > > > > 正文 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律师努力确认无效 作者:刁宏 时间:2011-06-23 2011年初,张女士找到刁律师,希望代为处理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张女士与鲍先生于2005年因业务关系相识相恋,2006年共同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二人各占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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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律师努力确认无效

作者:刁宏 时间:2011-06-23

2011年初,张女士找到刁律师,希望代为处理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张女士与鲍先生于2005年因业务关系相识相恋,2006年共同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二人各占50%的份额。2007年结为夫妻。对比一下两人合伙协议范本。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鲍先生于2010年10月擅自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伪造原告签字,将原告名下股份转让案外人董某,后增资至1500万元。

张女士委托律师主要有二个要求,一是离婚,二是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夫妻二人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买卖房屋的程序。离婚只是时间问题,主要的争议焦点还是在财产的分割上,关键是公司股权的处置。如果同时起诉或者先起诉离婚,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就可能是一场持久战,即便届时法院判离,张女士的合法权利也可能化为泡影。但如果先起诉股权案件并胜诉,那么张女士就掌握了离婚的主动权。

律师于2011年春节前,就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为由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董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面对律师组织的证据,鲍先生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假冒签字,但辩称设立公司时,张女士从未实际出资,公司一直由鲍先生经营管理,即便法院认为张女士有股东权利,也是委托给鲍先生行使的,因此鲍先生在股东协议上代签的行为合法有效。董某辩称,原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属虚假出资,原告不应享有股东权利,也不同意原告诉请。法院向后二次组织开庭审理,刁律师提出,鲍先生的行为明确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利,后果恶劣,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便张女士当初没有出资,也不影响公司股东资格的确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张女士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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