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专利申请的前期准备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09/11/15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对人类的智慧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当世界各国的科研人员奋起攻关SARS难题时,一场SARS专利战也紧随而来。由此也引发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医药行业,这个关乎国计民生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在这里,作者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唐河。对药物专利的申请,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对人类的智慧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当世界各国的科研人员奋起攻关SARS难题时,一场SARS专利战也紧随而来。由此也引发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医药行业,这个关乎国计民生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在这里,作者从专业的角度,对药物专利的申请,提出一些意见,以便专利拥有者可以更为快捷的申请专利。 与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实行的也是“先申请原则”,即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最先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在后申请将不被受理或者在审查阶段被驳回。 所以,药物专利的申请人首先应该把握好专利申请的时机,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做到申请前不公开技术方案。在项目研发的过程中,不得对外透露所研究的内容、目的、方向,甚至于课题名称。关于这一点,现在的研发单位一般都能够意识到,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识。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发明人也不能公开发表已经取得的成果或在各种交流会上交流、公开展示。同样,课题的鉴定工作也最好在专利申请之后进行。这是因为,按照专利法22条“新颖性”的规定,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同样也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专利申请的驳回,或者成为他人以后请求该项专利无效的证据。虽然专利法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但是都仅给予于六个月的宽限期,并且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明。一旦超过六个月以后才提交申请,则同样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在美国,由于实行的是“先发明原则”,发明人对自己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可能发生在其“发明”之前,自然不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发明人自己的公开也会破坏新颖性”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那些曾经到美国留学的“海归派”的注意。 (2)药物发明专利的申请一般不必操之过急,一定要做完必要的实验、取得关键的数据,并对基本数据和实验方法加以整理,形成规范性的文件,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是因为,按照专利法22条“实用性”的规定,在申请药品专利时,必须要提供数据来证明该药品的有效性。这些数据可以是细胞实验、动物实验等的结果,也可以是临床数据。如果要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比较接近,为了证明其创造性,还需要提供与实施例相对应的对照实验的数据,以证明其“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这些数据不充分、完备,在以后将会很难补充进申请文件中。但在,在研发过程中也应该同时考虑竞争对手的动态,防止错过申请的时机。所以,一般在得到了有说服力的细胞实验或动物实验的数据后,就可以申报专利,在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再进行各期临床实验,满足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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