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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刚诉A市B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

时间:2012-04-23 21:47来源:股网金来股吧 作者:高山红木 点击:
本院认为,按照徐政发[2004]65号文件即《徐州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被告有权对辖区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经所在社区委员会同意建房后,在未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

本院认为,按照徐政发[2004]65号文件即《徐州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被告有权对辖区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经所在社区委员会同意建房后,在未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原私有房屋基础上扩建、新建555.55平方米的房屋,该建房行为违反了《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建房过程中及建房结束后,市、区两级规划主管部门均对该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予以了确认,并通知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被告依职权经立案、调查询问、调取原房证、现场勘验等程序,依照《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徐鼓执法行罚字[200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及第三人程X祥限期自行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关于其建房经社区委员会批准即为履行了审批手续的主张,事实上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面积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确认的违章建筑面积达555.55平方米,已经超出徐政发[2004]65号文件规定的500平方米以内的处罚权限,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属越权行政的主张,因该文件明确划定区级城管执法部门规划管理的职能是“行使辖区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原告的违章建筑物属于“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一类,不属于“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一类,因而被告予以处罚不受“500平方米以内”的限制,原告理解文件规定有误,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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