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表示试用期后再交不合规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3/15 推荐劳动法律师: “交保险吗?”“交保险。”“怎么交?”“只要过了三个月试用期,马上就签合同交保险。”这是记者在近日齐齐哈尔市举行的一次现场招聘会上听到的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一段对话。记者采访时发现,“保险”成为今年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关键词,无论“交保险吗?”“交保险。”“怎么交?”“只要过了三个月试用期,马上就签合同交保险。你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保险”成为今年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关键词,无论是急招工的还是求职者,都将“保险”当做彼此间讨价还价的筹码。 “交保险的说道有很多,搞不好就要吃亏。”从市监察支队了解到,“保险”没有试用期,按照定,“只要发了工资,就应该交保险,试用期也不例外。”支队长周涛说,“实际上是先有合同再有试用期。”也就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先签订合同,双方才能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内的。“一般来说,签1年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为3年以上的以及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也是要交保险的。” 在他们看来,出来打工,拿到手的真金白银才是真的。尤其是保险中的“养老”一项,在各项保险中交费额最高,而且又不像医疗和工伤保险那样能看到眼前的利益,所以一些新生代农民工不太买账。 从长远看,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不能用短视的眼光去看交保险有没有用。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正在落实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很多省市已经实现了社保关系的异地转移。同时,国家还在制定完善城乡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从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让社保跟着工作走,让社保费不白交。(中国法律网整理) 了解更多,请点击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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